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章和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按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处理。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应该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计入计算基数,年终奖励不计入计算基数)。企业人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根据我校实际,每月交纳额一般不宜超过20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二级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由所在党支部研究,可以少交或免交。
(7)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每月交纳0.2元。
(8)在交纳方式上,提倡各单位结合“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在交纳党费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已经采取网上支付方式交纳党费的单位可继续沿用。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中组发[2008]3号文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党员教育、支部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党费使用标准和使用流程等参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主题党日活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每笔开支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要严格日常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要严格监督检查,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定期开展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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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下一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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